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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等学校纪委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0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进一步促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组织的作用,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从严治党、标本兼治,注重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围绕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搞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高等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保证高等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学校中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校纪委”)是党在高等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组织,是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机构,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

第五条 高校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高校纪委要认真执行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决定、决议,经常主动请示、报告工作。

第六条 高校党委要加强对纪委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纪律检查工作。高校校长要积极支持纪检工作。高校纪委要主动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对高校同级党委及所属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高校中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高校纪委的监督。

第七条 高校纪律检查工作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

第二章  纪检机构和干部配备

第八条 高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与高校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校党委相同 校纪委换届时,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应在征求省教育纪工委的意见后,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批 。党的组织关系在省委的国家部、委直属院校纪委换届时,除报教育工委外,同时应将纪委组成人选报有关部委审批。当选的校纪委选举纪委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并由校党委通过,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批。

第九条 高等学校处级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的(以下简称分党委),一般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分纪委),也可以在分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校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分纪委由同级党委党员大会与分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分党委相同。分纪委换届时,分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应在征求校纪委的意见后,报校党委审批。当选的分纪委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委通过,征求校纪委意见后,报校党委批准。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一般应由总支部(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担任。

第十条 校纪委一般应按精干、高效、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设置纪委办公室,配备专职从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正副处级、正副科级纪检员。 高校纪委专职干部,一般应按学校机关政工人员的10-20%配备。

第十一条 纪检干部的基本条件是: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党和人民,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规章制度。
2、坚持党性原则,组织观念强,服从指挥,秉公执纪,清正廉洁,艰苦朴素,刚直不阿,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勇于同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3、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严谨细致,机智果断,紧紧依靠干部群众和各级组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分析和处理问题。
4、热爱纪检工作,熟悉党务工作和高等教育情况,勤于学习钻研,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法律、经济、管理、科技知识,文化程度一般在本科以上,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兼职、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委的同意,再按干部任免调动程序办理手续。学校纪委其他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征得学校纪委的同意。
纪检干部应进行合理的轮岗和交流,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任职应不超过两届,其他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交流、轮岗。

第十三条 对于拟提拔任用的中青年干部,可安排在纪检监察岗位上工作一段时间,让他们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经受锻炼,增强党性和纪律观念,更好地成长起来。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应根据校纪委的编制,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调配优秀干部充实和加强纪检部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不断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高。
学校纪委要按照党中央关于“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标准,对纪检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和纪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纪检干部,应予表彰、奖励;对违犯党纪的纪检干部,要严肃处理;对不适宜做纪检干部的要及时调整。
要切实保证纪检干部正常履行职责。纪检干部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指责、威胁、诬陷或打击报复等不公正对待时,有向上级机关要求保护的权利;学校党政领导和上级纪委应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确保纪检干部的正当权利。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2、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规定,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从严治党,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认真履行职责;

3、检查和监督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遵守党章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支持、保护和促进学校沿着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健康有序的开展工作;

4、对学校的党风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建议,抵制和纠正各种损害党和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有关规划和各项规定,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的评议考核和拟提任领导干部的考察,负责廉政鉴定工作。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和本单位的党风党纪工作,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5、会同党委有关部门,结合学校纪检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在学校改革、发展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拒腐蚀防演变的能力;

6、检查、处理学校党组织和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并按职权范围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处分。其中涉及政纪的案件,应与行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要及时将案情或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7、受理学校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信访、举报和控告、申诉等;

8、保护本单位党员按党章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斗争,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进行表彰,或向同级党委和行政提出嘉奖的建议;

9、领导下级党组织的纪检工作;对本单位的纪检干部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10、完成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交办的有关党风党纪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高校纪委有行使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党内监督的权力。高校纪委监督工作的对象是学校内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监督的重点是学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八条  高校纪委书记是党委副书记一级的干部,暂未兼任党委副书记的,应参加党委书记办公会、碰头会或例会。纪委副书记是同级党委部(处)长一级的干部,应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应参加学校党委会或常委会。副书记兼任监察处长的,按照监察工作有关规定应列席有关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正副处级、正副科级纪检员均为实职,应按正副处长、正副科长级干部配备并享受同等政治、生活待遇。应给予纪检部门办案人员不低于中央规定标准的办案补贴。

第十九条  高校纪委对反映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有违犯党纪、损害党和国家及群众利益的行为,应认真进行初步核实,对属于一般性错误的,要向本人提出批评,促其改正;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对反映副校级以上干部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纪委或学校党委书记报告,征得同意后,可直接进行初步核实,需立案的问题,由上级纪委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反映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纪委发现问题,不如实报告、不认真查处,是失职行为,严重者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高校纪委有权根据党内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党员违纪问题进行初核或立案检查,并按处分党员干部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党纪处分。纪委有权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给予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撤职以上的处分,由学校党委作出决定。

高校纪委在研究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时,如与同级党委的意见发生重大分歧时,应向上级纪委报告,请上级纪委或上级党委审议后,再作决定。对同级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异议,应及时报上级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确定是否改变决定。

第二十一条  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控告申诉工作。控告申诉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的原则。要保护举报人、写信人、上访人,不得把来信转交被检举人处理,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处理。

1、 受理对学校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委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承办上级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3. 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要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属于学校纪委办理的来信,由专人阅读后进行登记、摘要,报领导阅批,认真进行处理。对于来信中反映的问题,情节简单的,不需立案检查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函件或谈话形式处理。受理署名来信,一般应将处理结果口头反馈给举报人;

4、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并干扰正常工作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6、受理反映党纪党风的问题,并向学校有关部门转办不属学校纪委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二条  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案件检查工作。

1、受理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党的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党员干部和党员的违纪问题;学校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党委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2、对检举、控告和发现的违纪问题,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进行。

3、初步核实后,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作出或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3)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4、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1)学校党委常务委员、正副校长、纪委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党委(党组、教育工委)决定立案。
(2)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学校纪委呈报学校党委决定立案。
(3)科级以下(含科级)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经纪委研究可直接立案,但应报学校党委备案。
(4)在学校工作,但组织关系不在学校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纪委协助学校党委将违纪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违纪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决定立案。

   5、对于学校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学校纪委报上一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对学校党委所属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学校纪委报请学校党委批准立案。

   6、对属学校党委、纪委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时成立调查组开展案件调查;对于上级纪委立案的案件,学校纪委应做好配合。

   7、被调查的党员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防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特殊情况下,必须实行“两规”措施的,按《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两规”措施的通知》(中纪发[2001]15号)办理。

   8、案件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规定的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9、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并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提交纪委会研究。

   10、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移送审理。对于个别重大复杂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二十三条 案件检查和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党员、党组织的处理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可参照中共陕西省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规定》:①对高校副校级党员干部违纪,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省教育纪工委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按处分权限审批;②对高校正、副处级党员干部给予撤消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由学校纪委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党委批准后,报省教育纪工委备案;③对其他违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可由学校纪委批准,开除党籍处分的,应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高校纪委有权对本单位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党风党纪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和考核,及时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向上级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和党委(党组、教育工委)报告。纪委应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上的联系与配合,纪委的情况,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对拟选拔任用的党员干部,应向纪委了解廉政情况,征求纪委的意见,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报批手续之前,由纪委做出廉政鉴定。

第二十六条 纪委有权根据《党章》和中共中央、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或协助党委制定有关党风廉政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纪委在工作中,应坚持与时俱进,注意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处室、院(部、系)的联系,熟悉教学环节、科研状况、生产经营、党政管理和业务方面的知识和政策规定;应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积极探索、改进学校党的纪检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纪律检查委员(含专、兼职委员)或分纪委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


1、对党员和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员在党风党纪方面实行监督;
2、协助学校纪委和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检查处理或复查同级党组织内党员违犯纪律的案件,协助同级党组织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3、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抓好党风工作,落实党风建设的有关规定,经常了解并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反映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遵纪守法及党风方面的情况,提请同级党组织讨论研究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党纪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4、受理所属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并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反映;
5、参加同级党组织和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接受纪检工作业务培训;
6、对党员进行党纪、党风教育,组织党员及时学习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及学校党委、纪委有关党风、党纪工作的决定和规定并督促落实。
7、完成学校纪委和同级党组织交办的党风党纪工作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关系在陕西省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陕西省教育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纪委颁发新的有关条例与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纪委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