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知识学习小册(一)
四个深刻 |
两个前所未有 |
三种意识 |
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
两个务必 |
商业贿赂 |
八个方面良好风气 |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
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 |
七条“禁令” |
“六不准” |
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
反腐倡廉的工作方针 |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
一岗双责 |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
各级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本级行政及其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
领导责任 |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纪委怎样履行“组织协调”职责 |
三个代表 |
警示训诫防线制度 |
三重一大 |
“两规” |
任期经济责任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民主集中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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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 |
1、四个深刻---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2、两个前所未有---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
3、三种意识---在2007年的两会期间,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始终保持开拓进取的锐气;要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进一步增强节俭意识,始终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团结带领广大群众不断夺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胜利。
4、八个坚持,八个反对---2001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五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针对目前党的作风建设中存在的比较突出和严重的问题,提出了“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纠正措施,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搬照抄、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两个务必---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6、商业贿赂---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7、八个方面良好风气---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
一是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
二是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
三是要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四是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五是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
六是要发扬民主、团结共事;
七是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八是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
8、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9、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经2005年7月11日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于2005年7月26日起施行。各级纪委应当认真贯彻党委的统一部署,主动取得党委的支持,积极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对属于党委负责的事情,要当好参谋和助手;对属于纪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敢于负责,真正做到“到位”而不“越位”。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切实抓住任务分解、督促检查、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
10、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七条“禁令”)
(1)不许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不许“跑官要官”。
(3)不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牟取非法利益。
(4)不许参与赌博。
(5)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
(6)不许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超标小汽车。
(7)不许违反规定多占公有住房。
11、教育部党组关于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六不准”规定
(1)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
(2)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
(4)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越权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正常开展;
(5)主要领导不准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董事;
(6)不准擅自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12、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13、反腐倡廉的工作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
1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8年11月21日印发的,共五章、十七条,主要内容是总则、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和附则,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15、一岗双责---“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也就是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对这个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
16、各级党委(党组)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党组)副书记、常委(成员)、委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7、各级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本级行政及其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行政领导班子对本级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对本级行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8、领导责任?如何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其管辖的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问题、错误或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直接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就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19、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纪委怎样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要放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的格局中来把握。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一个重要方面体现在当好党委参谋,另一重要方面体现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一是协调落实任务,二是协调办案,三是解决困难。
20、三个代表---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1、警示训诫防线制度---警示训诫防线,主要是运用“教育+强制”的办法,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可能出现和正在演化中的腐败问题以及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发现提醒,有效纠偏改正,以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孤立和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目前已建立了以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为支撑的警示训诫防线基本制度框架。
22、三重一大---- 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就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中纪委六次全会随之作出了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决定。
23、“两规”---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24、任期经济责任---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或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2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党内监督的作用---中共中央1995年1月 7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设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6600余字。分别规定立法目的和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对象和重点内容;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作用;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10项制度;实施《条例》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26、民主集中制----概括地说,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章》对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上级组织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27、“干部工作十不准”----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十条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28、党章中规定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党章》中有关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同时,还规定了纪委的经常性工作: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查处违纪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纪委的基本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