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诫勉督导制度。
一、适用情况
主要针对大量的苗头性腐败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和失误的党员干部、主要是领导干部,应执行诫勉督导制度。
二、对象的界定
1、根据群众多次反映、举报,存在苗头性腐败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的党员干部;
2、在日常工作、专项检查、民主评议和年度考核,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和失误的党员干部;
3、在实际工作中经核实确实需要给予诫勉督导的党员干部。
三、解决的问题
1、解决党员干部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
2、解决现实工作中大量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
3、解决在执行党的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的一般性失误和偏差。
四、实施程序
诫勉督导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党委(党总支)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及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督导对象,由校纪委(监察处)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党委(党总支)共同实施。对涉及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诫勉督导对象,由二级单位分纪委(纪检委员)商分党委(党总支)进行实施,实施情况报校纪委(监察处)。
五、实施办法
1、诫勉督导对象确定之后,由实施主体的纪委(纪检委员)填写《诫勉督导对象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党委研究确定后,具体承办人填写《诫勉督导登记表》,需要核实的事宜应组织调查了解。
2、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给诫勉督导对象发督导通知书、纪检(监察)建议书、诫勉谈话等多种方式实施。
3、实施谈话应提前给诫勉督导对象的单位和个人下达书面通知,确定谈话人员、地点、时间和记录人。谈话人必须有两人以上才能进行。
4、诫勉督导以督察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方式,要认真了解情况,仔细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同时依据核实的情况严肃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要求和希望。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将上述材料收集整理后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