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警示提醒制度。
一、适用情况
主要针对群众有反映、有举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可能存在腐败苗头和倾向性问题,需要及时进行预警的党员干部、主要是领导干部,应执行警示提醒制度。
二、对象的界定
1、群众有反映、有举报,可能存在腐败苗头和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
2、在日常工作、专项检查、民主评议和年度考核中,发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党员干部;
3、经研究分析确实需要给予事前警示提醒的党员干部。
三、解决的问题
1、根据群众的反映和举报,进行必要的警示和告诫,对党员干部实施事前教育防范;
2、在重大决策、项目和行为实施前,针对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可能,对党员干部和有关部门进行事前预警。
四、实施程序
警示提醒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党委(党总支)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及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警示提醒对象,由校纪委(监察处)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党委(党总支)共同实施。对涉及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警示提醒对象,由二级单位分纪委(纪检委员)商分党委(党总支)进行实施,实施情况报校纪委(监察处)。
五、实施办法
1、警示提醒对象确定之后,由实施主体的纪委(纪检委员)填写《警示提醒对象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党委研究确定后,具体承办人填写《警示提醒登记表》。需要核实的事宜应组织调查了解。
2、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给警示提醒对象发提醒书、询问函、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多种方式实施。
3、实施谈话应提前给警示提醒对象的单位和个人下达书面通知,确定谈话人员、地点、时间和记录人。谈话人必须有两人以上才能进行。
4、警示提醒以询问、告诫为主要方式,要认真了解情况,仔细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同时依据核实的情况严肃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要求和希望。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将上述材料收集整理后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