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学校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学校行政部门廉政建设,高效率高质量履行职能,使学校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规政策、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机构职能效果情况的行政监察活动,是监察工作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服务,促进廉政、勤政和完善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效能监察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规政策,发挥监察职能,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学效益服务。
第四条 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全校各级行政管理机构。
第五条 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实施效能监察,监察对象应自觉接受,主动配合。
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标准
第六条 效能监察的标准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依法行政和衡量监察对象管理效能的依据。
第七条 合法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国家的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合约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了学校的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的目标。
第九条 合理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效地利用各种客观条件,进行科学管理,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检查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其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准确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投标;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是否实施了有效管理监督;工程予决算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对工程量是否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对工程质量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组织了严格的验收。
第十二条 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努力维护学校利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和集体考察,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精心组织采购活动,积极采购适合本单位使用的“质量优良,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物资设备;验收制度是否健全落实。
第十三条 对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正确维护学校利益和广大教职工利益。
第十四条 对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含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成教生)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对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严格遵照国家的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学校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决定,贯彻三公原则,择优聘用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把关,搞好职称评聘;是否准确正确执行政策,落实劳资待遇。
第十七条 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落实有关管理政策,合理进行资源分配,维护资产保全,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对科技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能否认真落实科技管理政策,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 对校办产业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合理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益,是否完成了预定的经营指标。
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要从实际出发,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找准学校行政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或薄弱环节,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立项。
第二十一条 效能监察立项由监察部门提出报主管校领导审定或由学校党政安排。一项监察活动具体采用的监督方式、工作程序、监督范围和内容,由监察部门在立项过程中确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工作,支持监察活动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效能监察方式包括事前监察、事中监察、事后监察、过程监察和专项监察等五种方式。事前监察是指对一项行政行为实施之前工作方案的决策监督;事中监察是指对一项行政行为实施过程的运作监督;事后监察是指对一项行政行为实施效果的验收监督;过程监察是对一项行政活动“决策—运作—验收”完整过程的监督;专项监察是按照上级指示精神所进行的专门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三条 监察事项工作班子的人员组成应在立项过程中征得监察部门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正式立项的监察事项,监察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否决权和一定的处分权对监察事项的行政过程发挥制约引导作用,保证行政过程按照合法规范廉洁高效的方向发展。
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门具有独立行使监督检查的权利,监察人员仅代表监察部门对监察事项行使监督职能,直接对监察部门负责,不受监督对象的制约(不接受监察事项工作班子的领导)。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在实施监察过程中,有权要求监察对象提供本单位规章制度、资料、帐表等相关文件,有权向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疑,监察对象应按要求作出口头或书面解释说明。
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门可根据需要使用《监察建议书》或《监察通知书》,向监察对象作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对《监察建议书》提出的建议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应积极采纳,并在15日内将采纳情况向监察部门通报;对监察部门依据法规制度发出的《监察通知书》有关单位应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监察通知书》后15日内向监察部门提出复议,经监察部门复议后维持原决定时,有关部门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监察部门正式立项实施效能监察的行政过程,最终必须由监察部门形成监察报告,并由有关监察人员签字后,送交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必要的归档文书。监察报告一般包括基本情况、监察评议和监察建议三部分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事项所形成的文书资料等,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监察部门要求存档备案。对于重要工作事项的文书资料,业务主管部门应提交监察部门核准登记后存档备案。
第五章 监察部门的职责与权利
第三十条 监察部门实施效能监察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效能监察事项的立项,包括监察计划的制定,运作机制的设置,操作程序的规划及具体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作;
(三)、负责查处在效能监察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
(四)、监督检查监察事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三十一条 监察部门在实施效能监察过程中具有下列权利:
(一)、监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参加有关单位或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帐目、记录等;
(三)、要求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四)、依照上级授权责令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责令有关部门或人员终止有损于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的行为;
(六)、向有关管理机构和单位提出加强管理,改进工作的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七)、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选派或指派工作人员参与效能监察活动。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效能监察的结果要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于忠于职守,廉洁勤政,成效突出,对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监察部门应建议学校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条目的,监察部门负责提出处分意见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开展效能监察有功人员学校酌情予以表彰与奖励。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及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