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级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分纪委)是本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专门机构,在二级单位党委(以下简称分党委)和校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教育、监督、惩处、保护”的职能。
2、分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协助分党委加强本单位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3、在分党委统一安排部署下,结合本单位实际,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纪党风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积极推进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廉政文化建设。依照权限制定有关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4、协助分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检查和处理所辖党组织和党员、科级及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举报或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其中涉及政纪的案件,应与有关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对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要及时将案情或处理结果向分党委和校纪委报告。认真办理校纪委交办的举报或案件,协助校纪委查处有关举报或案件。
6、受理本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在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信访、举报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7、协助分党委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好“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实施原则。
8、对本单位党员干部有信访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涉及党风廉政问题或违规违纪情况,但尚属苗头性或情节轻微的,分纪委应及时与分党委和行政沟通,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实施警示提醒或诫勉谈话。
9、负责对本单位拟提拔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进行廉政考察,作出廉政鉴定。对新任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实施任前廉政谈话,签订廉政承诺书。建立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廉政档案。按照校纪委的要求,对拟提拔任用的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上干部作出廉政说明。
10、按照党章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党支部的纪检委员一般应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担任,主要负责支部内党员日常的党风党纪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和纪律检查工作,分纪委在业务工作中履行指导和帮助职责。未设分纪委的党总支参照执行,并对党总支的纪检工作负领导责任。
11、经常调查研究本单位党风、党纪、党员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分党委和校纪委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
12、按照分党委和校纪委的要求,研究分析、安排部署、检查督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履行情况,并在年终进行认真总结。每年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应按时向校纪委报送。
13、要主动接受分党委的领导,认真执行分党委和校纪委的决定、决议,经常主动请示、报告工作。
14、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出现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党委报告和请示,同时要向校纪委报告。
15、完成校纪委和分党委交办的有关党的纪律检查方面的其他工作。
中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