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完善基建工程项目招标监督机制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确保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 ,保证招标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我省高等院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投资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修缮、装饰装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第三条 各类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自觉接受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从学校利益出发 ,力求节约 , 反对浪费 , 以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 ,高效、廉洁履行职责。应积极引入有竞争实力的投标人 , 保证投标活动形成有效竞争机制。
第五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 和 “ 诚实信用、平等互利 , 协商一致 ” 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第二章 招标方式的确定
第六条 按照约请投标人方式的不同 ,招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投标资质条件的不特定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
第七条 按照工程项目投资额度大小 ,招标活动分为大型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和小型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凡预算投资额在 800 万元以上 ( 含 800 万元 ) 的工程项目招标活动为大型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活动;预算投资额在 800 万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标活动为小型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第八条 按照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活动分为学校内部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两种方式。
第九条 按照招标人是否制作标底 , 招标活动分为有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招标项目设标底的 ,应当采取复合标底。工程量清单招标应作为招标活动所采用的基本方式。
第十条 按照定标方式不同 ,招标活动分为条件中标和议标两种方式。
为了避免招标市场不可预见因素对招标活动公平性的影响 ,下列招标方法通常也被较多地采用 , 建议各学校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市场环境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下列招标方法 :
1 、综合评分法招标 ;
2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 ;
3 、评定出合格技术标投标人 , 按最低报价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
4 、进行市场调研 , 低价整合 , 议标谈判确定中标人 ;
5 、预先工程量难以确定 , 现场签证可靠性较高时 , 采取费率招标 ;
6 、采取 “规范正本、匿名副本 ” 编标、投标、评标方式。
学校内部招标应实行 “ 匿名副本” 投标法 , 对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采取不同的编制方式。
(1) 投标书正本完全按照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要求编制 ;
(2) 投标书副本只能编入技术标和商务标报价内容 , 但不得编入资质证明等有关反映投标人身份的内容 ,也不得签章 , 形成“匿名副本” ;
(3) 投标书正本和副本必须分别用招标文件随带的密封袋和密封条规范加封。
第十一条 实际招标活动中所采取的招标方式通常是上述方式的某种组合形式。各学校在组织招标活动时 ,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招标 , 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 结合本校技术组织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招标工作的组织
第十二条 各院校在组织招标活动时 ,应当设立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对学校负责。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是由学校有关二级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临时决策性工作班子 ,一般应由熟悉基建工作的副处以上干部和副高技术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主管业务的校 ( 院 ) 级领导担任 , 副组长由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 成员由监督部门、技术专家等方面人员组成 , 数量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 负责处理招标活动中的日常事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包括 :
1 、研究招标工作组织方式 , 制定招标活动操作规程 , 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
2 、审查招标书、评标办法等各类招标文件 ;
3 、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 审定考察单位建议名单 ;
4 、组建考察小组、评标小组 ;
5 、审议考察报告 , 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
6 、根据评标小组的“评标小组意见”, 审定中标单位 ;
7 、研究确定招标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应遵守下列规则 :
1、集体研究 , 民主决策 ;
2、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小组决议 ;
3、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和表决权 ;
4、通常情况下 , 应采取记名投票或记名“打分”方式集中意见。投票打分情况由监察人员负责备案或封毁。
第十四条 考察小组的设立。考察小组应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 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 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考察小组主要职能是 : 对投标人资质、管理、业绩和施工能力等进行全面考察鉴定 , 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投标申请人“考察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评标小组的设立。评标小组应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 , 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 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 一般应由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其中专家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委应在开标前 24 小时之内由监察人员从专家评委库随机抽取 ,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评标小组的主要职能是评议投标文件 , 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 “评标小组意见” .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机构 , 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十六条 技术专家评委库的设立。各院校均应充分利用本校和社会各类专家人才资源 , 建立本校基建工程技术专家评委库。技术专家评委库中各类专家应保证一定的数量。
第十七条 基建招标活动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员由监察部门派出参与招标活动 , 对招标活动实行过程监督 , 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监察员在招标活动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
1 、监督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是否得到正确贯彻和落实 , 采购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 ;
2 、监督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精神 ,是否有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利益 ; 监督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得到了切实的履行 ;
3 、监督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努力提高工作效能.有无失职、渎职现象 ; 有无徇私舞弊 , 暗吃回扣 , 受贿索贿等损害学校利益的违纪行为 .
招标活动中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监察人员有权参加招标活动的各种会议 ,了解招标活动各种情况 ; 有权参与监督招标活动各环节工作 ; 有权向业务主管部门就有关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意见。对监察人员提出的监察建议或监察意见 , 有关方面应予积极采纳或及时说明。
第四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1 、投标邀请函 ;
2 、投标人须知 ;
3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
4 、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 ;
5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条件要求 , 应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
6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 , 应提供工程量清单 ;
7 、合同主要条款 : 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材料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 ;
8 、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条款 ;
9 、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
10 、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
11 、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性说明 ;
12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 ;
13 、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 , 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 ;
14 、评标的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
第十九条 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单位名单。依照法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 , 招标人应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或信息网站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项目 , 必须根据招标项目情况确定明确的报名资格条件。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
1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2 、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3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4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5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
6 、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资信状况文件、拟派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情况及其近五年来已完工工程、在建工程等业绩情况材料。
第二十条 投标报名。投标报名单位数应依据预定的最终投标单位数、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数、投标报名单位数之间差额系数不低于 1.4 的原则递增推定。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必须要有明确的资质要求 , 且新入围潜在投标人 ( 指在近五年内未曾承揽过本单位施工工程的潜在投标人 ) 数量不得少于入围潜在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工作应在熟悉资质审核业务人员和监察人员共同参与下 ,依据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载明的要求 ,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资格预审应确定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名单 , 并依据对合格单位排序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对潜在投标人实地考察。对潜在投标人实地考察 , 应以项目经理业绩和投标人综合实力等情况为主 , 所考察项目必须是本项目部承揽施工的工程。考察内容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
1 、管理和施工人员素质、本项目部近五年施工业绩 ;
2 、本项目部已完工程竣工资料和在建工程相关资料、及企业的财务资信状况 ;
3 、本项目部已完工工程的室内外外观质量及水、暖、电等设备安装质量等 ;
4 、本项目部在建工程现场施工组织状况 , 水、暖、电安装质量 , 钢筋捆绑、混凝土浇注、墙体砌筑、抹灰等质量情况。
实地考察结束后 , 考察小组应召集考察评议会 , 审议“资格预审情况报告”, 每位考察人员根据考察情况填写《考察评定意见表》 , 对潜在投标人评估打分 , 综合汇总后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考察情况报告”和“邀标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确定邀请投标人名单,向其发出投标邀请函。 一般情况下一个工程项目应保证至少引入三家以上投标人参与竞标。投标人少于三家时应及时补充 ,特殊情况无法补充时 , 应在《招标活动备案表》中说明情况。预算投资额在 200 万元至 800 万元的工程项目至少应保证五名以上投标人竞标 ,8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至少应保证七名以上投标人竞标。
第二十四条 召集现场踏勘会 , 进行标前答疑。对响应投标邀请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 统一安排组织踏勘现场 , 介绍工程场地环境及相关要求。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过程中提出的各类质疑 , 招标人须召开标前答疑会形成《答疑纪要》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收封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 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之前 , 将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后送达指定的收标地点。不能按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在收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投标文件的 , 招标人应按照自动放弃而取消其投标资格。
一般情况下 , 投标文件应先经过学校监察部门签章后 , 再送达业务管理部门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 标底编制。标底编制必须确保编标质量和标底安全。标底编制应遴选资质等级较高、信誉状况良好的工程造价编制单位编制 。为了防止标底泄露 , 各学校应当按照 “ 前期遴选委托、中期交底释疑、后期量价结合封闭汇总 ” 三阶段工作模式 , 形成参与人员分段剥离的保密机制 , 保证标底安全。交底释疑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 一切口头解释说明无效。编制标底过程应在监察部门监督下实行封闭式编标方式 , 封闭期间所有工作人员应切断对外联系。
承揽标底编制任务的编标单位必须形成有效的内部保密机制。编标项目负责人必须做到一人知情一人负责 , 并对包括编标委托人或监督人员在内的任何人实行标底保密。
第二十七条 开标。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 ,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 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之下公开进行。开标时应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 进行评标。
开标时 , 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由评标小组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
1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
2 、未经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的 ;
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携带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项目经理资质证等有效证件的 ;
4 、投标人名称、资质证明原件或申报项目经理资质与原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
5 、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 包括报价、工期、质量等 ) 有重大遗漏内容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6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7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在招标采取 “匿名副本”投标书方式情况下 , 先行只开副本 ,不开正本。
第二十八条 评标。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 对所提供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工作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采取 “匿名副本”投标书方式招标情况下 ,评标采取分段式 ,待副本评议结束 ,对投标人做出排序后 ,再行打开正本 , 对照评议正、副本之间一致性。正、副本之间技术标 和商务标报价内容出现不一致 , 当废标处理。
经评标小组评审 , 确认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 , 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转为议标或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中发现某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标底合理幅度 ,有可能低于合理成本价时 ,评标小组应要求投标人做出解释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书面承诺。经评标小组论证 , 认定该标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成本价 , 则该投标人不能推荐为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 , 应当按要求填写《评标意见备案表》、《 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备案表》有关内容 , 每位评委须对评审结果署名 , 并签署个人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定标。一般情况下 , 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授权,直接确定第一中标人和顺序备选中标人。如果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不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 必须通过招标文件事先载明 , 由评标小组提交顺序中标候选人名单 , 提交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 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定标。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权裁定中标结果的有效性 ,发现因为泄漏标底、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评标公平公正性时 ,有权暂停或终止招标活动。并向司法机关提起起诉 ; 学校内部招标 , 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 可以宣布中标结果无效。
在确定中标人后 , 招标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 , 并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 将中标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条 签约。合同签约是招投标结果法律约定具体化为合同条款的谈判过程 , 合同谈判以招标、投标文件及相关约定作为基本依据。合同谈判一般应由学校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在学校监督部门参与下进行 , 谈判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人。为了保证合同 质量 , 各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编用本单位起草的合同范本。
招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 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资料归档。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技术和商务文件材料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书 , 也是考核基建管理工作效能的重要资料 , 还是廉政建设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各院校必须高度重视资料归档工作 , 建立完善归档制度 , 并由专业资料管理员负责归档备案。
技术资料包括 : 设计任务书、建筑施工图、地质勘察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
商务文书资料包括 :“ 招标组织安排意见 ” 、 “招标文件 ” 、 “ 招标公告 ” 、“报名情况表 ” 、“ 考察情况报告” 、“投标邀请函”、“答疑会议纪要”、“标底委托任务书” 、 “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 、“施工合同 ” 、各类“会议记录” 等。
第三十二条 凡预算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 , 应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标报告制度的通知 ( 陕教 办 [2003]11 号 ) 要求 , 及时填报《陕西省高等学校基建项目招标情况登记表》 , 分别报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和监察室。
第五章 纪律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纪律要求
1 、学校领导干部和参与基建工作的人员等不得为投标人托人情、打招呼 , 干扰招标活动 ;
2 、与投标人有各种密切社会关系的人员 , 应当在考察、评标等工作环节实行回避 ;
3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漏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有关情况。
4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不公平待遇 ;
5 、学校工作人员发现招标违规违纪现象 , 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 纪检监察部门应予及时查纠处理 ;
第三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严重违反纪律行为
1 、招标工作人员在正式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
2 、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 , 更改投标报价 ;
3 、受理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
4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5 、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信息。
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法规纪律损害学校利益 , 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 必须追究责任 , 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 情节严重 , 触及法律的 , 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等院校。民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参照执行。各高校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 , 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附件均属相关配套文件内容 , 各院校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可对表格作必要的修订调整 , 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陕西省教育厅。本办法与地方法规发生不一致的 , 以地方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