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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图书回扣侵害谁的权益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4年2月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根据9个书商交代和检举的线索,从调查高校教材购销问题入手,统一部署开展了查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项行动。成都市有关区检察院、绵阳市检察院相继侦破了发生在辖区部分高校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截止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派调查组进行调查时,总计涉及10所高校和2所中专的51起案件,共42人(含书商行贿案9件9人)。成都、绵阳两地涉案人员职务为县处级干部的有13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14人,涉案总金额1000万元左右。涉案金额较大的有西南科技大学教务处处长等3名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168万元案;电子科技大学教材发行中心科长,涉嫌受贿120万元案;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副院长,涉嫌贪污100万元案;西南民族大学教务处处长,涉嫌贪污受贿105万元案(含价值10余万元捷达轿车一辆)。目前正在侦察的案件有15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有31件,开庭审理5件,其中一审已作出有罪判决的2件。

随着案件审理相继结束,案情所反映出的高校图书采购中种种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高校图书回扣最终侵害了谁的权益?让我们通过几起案件来找答案。

偶然获悉的线索牵出高校图书腐败系列案

2004年2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一名检察官偶然获悉,当地甲大学教材科科长采购图书时,私下收了书商几万块钱好处费。随后,该局派出侦查员进行秘密调查一个多月,不但最终证实这条线索的真实性,而且还把个案变成了系列案。

同年3月,成都市7个区、县的检察机关通过统一行动秘密传唤被锁定的书商,终使案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到6月就已查实该系列案共涉及成都市范围内近10所大专院校,立案侦查近40人,涉案人员大都是大专院校负责订购教材、图书的教务处、教材科、图书馆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

到目前为止,已审结的几起案件涉及的相关人员已被定罪量刑,甲大学教务处教材科原科长张宇舒以贪污、受贿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该科原科长齐洪军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主任科员陈艳如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乙大学教务处原处长张绍学以贪污、受贿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另有两人被判处缓刑。还有一些案件目前也正在审查起诉或正在审理之中。

庭审揭秘之一:

高校收受图书回扣是“行规”、“惯例”,针对公诉机关的贪污、受贿指控,相关案件的被告人均作了无罪辩护。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甲大学张宇舒、陈艳如,以及张后任科长齐洪军在采购教材过程中涉嫌贪污、受贿的两案中,张宇舒就在法庭上辩解说,其在1999年1月被任命为教务处教材科副科长时就了解到,各个大学在采购教材中都要收回扣,这是行业惯例,很普遍。他说,在其上任前,该大学虽对如何收取书商回扣款无规范性规定,但也没有明确禁止,还是一直在收取,主管此项工作的副校长也是知晓的,计财处、教务处对此更是十分清楚。根据张的说法,其上任时,大学实行“创业分流、减员增效”,并明确规定教材科实行津贴自理,而教材科的创收来源大家都知道,只能是收取图书采购中回扣款,根本就没有别的收入,校领导、处里对此也是十分清楚的。因此其上任后就由陈艳如介绍并一同前往一茶楼与某书商谈回扣、拿回扣,这是在履行职责,是学校允许的。

张还在法庭上说,由于教材科的工作任务较以前更为繁重,他把收取的回扣当作岗位津贴发了下去,相当于给大家发加班工资,这也是科里集体同意的,其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贪污罪。张与其辩护人还辩称,几年来,教材科由陈经手,共向教务处里上交回扣款达196万元,处里打的都是白条,也同样是根据各科长提供的人员表现情况,以加班费等名义,暗箱操作,以流水账的形式将其发给大家或用作不便开支的项目,因此,科里的分配与处里一样,是企业内部的再分配行为,如果是违法违纪也至多是违反了相关的财经纪律。

乙大学教务处原处长张绍学也在庭审中称,其较为熟悉的五、六个大学,也都在收取图书回扣款,这是公开的秘密,极为普遍也很正常;处里也是按学校的规定将大部分回扣款上交校财务,近年来共上交好几百万元,处里截留的只有一百多万元,作为“处长基金”,主要用于处里不便开支的项目等。

张绍学还辩称,自己先后三次从教务处小金库取走现金共计42.5万余元是事实,但其中37.5万余元都是按规定签字领取的,其中部分款项已用于正常工作,剩余的部分放在家里,只是还未来得及跟被告人刘启玉结账,自己从来都没有贪污该款的故意,故不应认定为贪污。

张宇舒之后的科长齐洪军也在上诉中称,他与该科陈艳如等人私分的钱是书商给的回扣款,不是公款,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庭审揭秘之二:

图书回扣比例高而且有明暗之分,在成都审理的系列高校图书回扣案中,张宇舒及齐洪军的受贿、贪污行为最具代表性。

张宇舒在庭审中的供述,从一个方面揭开了高校图书回扣的黑幕——

张宇舒到教材科上任后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合适的书商,具体说就是去谈回扣、拿回扣,由于陈艳如是科里的老同志,具体负责图书采购计划等,对书商比较了解,因此由陈引见一书商并共同到一茶楼去洽谈。由于书商间的竞争一直都比较激烈,而高校图书采购的数额都比较可观,因此为取得稳定的供货权,书商给的回扣比例都很高。按当时的行规,正版图书的回扣比例不低于15%,盗版图书回扣可拿到30%,张宇舒到任后,开始责任心很强,对图书的质量要求严格,始终坚持只进正版书,因此最后与书商商定给教材科的回扣为15%,具体由陈经办,其中13%上交教务处,科里截留2%均分。事实上,张称这些钱的来去都没有账目,陈收到回扣款后,张便与她商定一个数目分配,但科里的2%分配是暗箱操作,只有张知道确切数额,用信封发放,也不用签字。

据张宇舒供述,第一次与书商见面的当天,在与书商确定合作后,书商还避开陈私下答应另外再给张个人2%左右的好处,这种“暗扣”只有负责人或经办人才可拿到,他也一直认为陈并不知道此事。

可陈艳如在庭上的供述使张宇舒张口结舌。陈称,核收回扣款的事宜是由其一人负责,每次的回扣款都是书商将总书款的17%左右用现金给她本人,其算出2%的具体数额,并将该现金再交给书商,由书商交给张宇舒,这样做的目的是让自己安全一些,也让张感觉安全一些。因每次分钱都不签字,她怕以后说不清,就把每次分的钱偷记下来。案发后陈主动交待相关事实,并交出了记录本,本中记录张个人单独收受回扣共达16万余元。

2003年4月,齐洪军接张宇舒任教材科长。刚上任,他就认为书商给的“点子”低了,要求通过陈与书商商谈,最后把回扣比例提为20%。同年10月,书商按照商谈好的比例返了大约30多万元回扣款,陈艳如从中截留4万余元科里私分,其余的交到了教务处。同时,书商按齐提供的账户打入4万元,但齐嫌少,又打电话向书商发火,书商在当月又打入1.7万元。这样,齐洪军个人拿到的“点子”就达到了3%,上任仅半年就收受“暗扣”5.7万元。不过,他仅从书商的手中拿到这一次“点子”,就东窗事发了。

张宇舒认为,他在任时并没有因收受回扣而给书商任何便利。比如,他没有因可拿更高点子的盗版书而降低对图书质量的要求,始终坚持只进正版书,不进盗版书。再比如,他也没有因可多拿回扣额而擅自增大采购量,相反却是严格把关,对各系盲目增大申购数额的严格按学校规定削减,从来没有因过量采购造成图书积压而浪费国家资金。

案发后,张宇舒退出赃款1.1万元,陈艳如退出赃款18万元。乙大学教务处的图书回扣案中张绍学、张锦辉夫妇共退出赃款60万元,刘启玉退出赃款15万元。

高校图书回扣严重应该尽快规范解决

一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成都高校图书采购回扣案显露的虽然只是这一现象的冰山一角,但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可以说是相当严重的,而且在全国可能都有普遍性,相关部门应引起足够关注和重视并尽快规范。

记者为此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单行法规中,只有文化部在1985年6月关于禁止图书发行工作中收受“回扣”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图书馆和其他需要经常采购图书的单位,不得向书店或出版社索要“回扣”;出版社也不得用向这些单位付“回扣”的办法拉生意。

但这一规定现在看来显然滞后了,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图书回扣并不是只在高校采购中存在。记者到当地几家大的书店了解到,有会员卡或一般顾客购买大宗图书,也可享受较高“点子”的优惠,而高校采购数量大可以拿到更高比例的回扣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事。记者在与一书店经理交谈中也了解到,目前市场竞争比较激烈,而图书定价的利润空间也相对较大,高的可达到30%,因此有时一般顾客购买图书时也能享受10%的优惠,有的书商为能保持稳定的供货权,给出15%的回扣,甚至超过20%的回扣,虽然利很薄,但量大,还是有利可图,有人也就敢于去冒违法乱纪的风险。

因此,专家呼吁,应该在立法上解决问题,尽快改变目前无法可依和现行法规滞后的状况。

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这些被告人学历都比较高。在已经审结和正在审理的几起案件中,被告人有博士后1人,研究生5人,极个别还有教授和副教授职称。而他们犯罪的诱因竟然是如此低级、简单——在学校负责订购教材、图书,直接与书商接触,在所谓的“回扣”的利诱下,轻而易举就被不法书商“糖衣炮弹”击中了。

高校图书回扣最终侵害了谁的权益

成都审理的高校图书系列案中,相关负责人或经办人私自截留部分回扣款私分或暗中私自接受书商回扣款予以侵吞,是贪污受贿行为无可置疑。这种行为最终侵害了谁的权益?

记者走访了几位法律专家,他们却有不同的看法。

专家认为,这些案件,从表面上看是侵害了国家的教材采购资金,但在实质上这与医院吃药品回扣没有两样。目前,我国法律确实规定了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物资采购中享受一定的回扣比例,但都要作为成本核算按要求入账。而大学的图书采购不应是生产经营,就像医院采购的药品一样,最终只能由病人来承担,教材最终也只能是由学生来负担费用,实际上是多少钱,学校只能收多少钱。

记者采访了几所涉案大学的学生。据这些学生介绍,上四年学,每人应交给各大学的书费均在2000元以上,但却没有享受过什么优惠,都是按教材的定价付款。一位法官给记者粗算了一笔账:如若按涉案被告人交代的那样,各校都是这么做的,即使按最低的回扣15%计算,学校在每位大学生身上都可吃到300多元钱,全国有数百万大学生,涉及的金额将是十分惊人的天文数字,可能会达到几个亿,因此,如何管好、用好书费十分关键。若放任自流,以后可能还会有更多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在图书采购中被不法书商“糖衣炮弹”击中落马,即使像张绍学说的那样,把截流的回扣款当作“处长基金”,但也主要是用于处里不便开支的项目,而这些开支也是非常随意,是见不得人的事项,无疑也是违法乱纪的。

专家们建议,高校图书采购应该公开招投标进行,享受的实惠应该在减去相关成本后返还学生,即使学校也不能占有,相关负责人或经办人更不能私自截留部分回扣款私分或暗中私自接受书商回扣款予以侵吞,这才最为公平、公正、合理。所以说,从本质上讲,高校图书回扣最终侵害的应是学生的权益,该款项不能由学校作为自由资金用来支出不便开支的项目,或以加班费、岗位津贴等名目予以私分。

有的法律专家也谈到,即使退一步讲,目前若还不具备发还给学生的条件,就是把它设立为基金,规范起来专门用来资助那些贫苦大学生,也比目前状况要更为合理。

一位教育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贫困大学生现象受到社会的重视,每年,全国各地特别是农村地区都有许多学子为圆大学梦而求助于社会各界,有的则是通过亲朋好友的多方支持才在艰苦拼搏中完成学业。在这些案件中,高校负责图书采购的人员却“正大光明”地大肆截留和侵吞巨额回扣款,少则几万、几十万,多的则上百万、几百万,这些款项若用到正处,可帮多少寒酸学子顺利完成大学学业?

(摘自《人民法院报》200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