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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1-21]

为贯彻落实中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工作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廉政教育和警示训诫工作机制、制度,构建起适合我校实际的警示训诫防线,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施纲要》和《实施方案》为依据,紧紧围绕学校建设与发展中心工作,在各项工作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制落实,立足于预防教育,着眼于事前防范,监督关口前移,保护挽救干部。在我校以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廉政考察、廉政鉴定、廉政谈话、廉政承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教育和警示谈话训诫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和实施以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和机制为主要内容的警示训诫防线。警示训诫防线就是通过教育+强制的办法,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规违纪、群众有较大反映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最大限度保护那些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形成反腐倡廉的预警、挽救和保护机制,有效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增强反腐败的综合效果。

二、基本制度

按照党内法规条例、国家法律政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要求,围绕全面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依据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和干部管理权限,抓好党员干部的警示训诫工作,基本制度和方式如下。

(一)警示提醒制度与方式。着重立足于事前防范,主要针对群众有反映、有举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可能存在腐败苗头和倾向性问题需要及时预警的党员干部、主要是领导干部,应执行警示训诫制度。方式上以组织询问、告诫为主,给予警示和提醒。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实施,形成廉政预警机制。

(二)诫勉督导制度与方式。着重立足于动态监督,主要针对大量的苗头性腐败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和失误的党员干部、主要是领导干部,应执行诫勉督导制度。方式上以组织督察引导、勉励帮助为主,终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要本着即要纠正偏差失误,又要保护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目的,形成事中监督机制。

(三)责令纠错制度与方式。着重立足于保护挽救,主要针对已经造成一般性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主要是领导干部,应执行责令纠错制度。方式上以组织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为主,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要注重加强督促整改、跟踪回访等后续监管措施,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三、程序步骤

(一)程序

警示训诫防线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党委(党总支)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构建的原则,对涉及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警示训诫对象的确定,由校纪委(监察处)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党委(党总支)收集、掌握、筛选和甄别,报校党委和校纪委主要领导研究确定。对涉及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警示训诫对象的确定,由二级单位分纪委(纪检委员)商分党委(党总支)收集、掌握、筛选和甄别,经分党委研究确定,并报校纪委(监察处)备案。

(二)步骤

1、警示训诫对象确定之后,分别由干部管理权限所属的纪委(纪检委员)按照实施不同训诫制度填写相应的《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具体承办人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同时对警示训诫对象的单位和个人下达书面通知。

2、确定谈话人、谈话地点、谈话时间和谈话记录人,谈话人必须有两人以上才能进行。谈话前谈话人要全面了解情况,根据掌握材料拟出谈话提纲,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警示训诫谈话要针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在听取被谈话人陈述的基础上,帮助分析原因,严肃指出危害,提出整改要求。被谈话人要在一周内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做出改正纠错和廉洁自律承诺。

4、警示训诫谈话之后,被谈话人所在主管部门和单位要负责继续跟踪被谈话人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及时将整改纠错情况上报校纪委(监察处)。

5、对经警示训诫后仍不纠正错误者,要按照规定进行组织行政处理。要建立警示训诫防线辅之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予以免职等组织处理办法。

6、建立警示训诫材料和资料立卷归档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将有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四、实施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界定错误问题上力求。要划清干部犯错误是一贯的还是偶然的、是普遍的还是个别的、是改革中的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错误、是严重的还是轻微的、是有错即改还是将错就错。

2、坚持严肃慎重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力求。即要防止不讲原则、不敢批评的倾向,又要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党政纪处分和司法处理的倾向。

3、坚持治病救人的原则,在对待犯错误干部上力求。要在警示训诫工作中将教育与帮助、批评与勉励相结合,体现对干部的真心帮助、诚心挽救。

4、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整改转化上力求。要把警示训诫对象对问题的改正纠错环节抓好抓实,在实际工作中加强监督考核,促使犯错误的干部尽快改进。

5、坚持分级分类组织实施的原则。各级党委和纪委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认真落实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实施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加强与校党委和校纪委(监察处)进行信息的沟通和反馈。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0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