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校内文件 >> 正文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责令纠错制度
发布时间:[2015-01-21]

依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责令纠错制度。

一、适用情况

主要针对已经造成一般性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主要是领导干部,应执行责令纠错制度。

二、对象的界定

1、通过信访核实、案件初核,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可不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

2、在日常工作、专项检查、民主评议和年度考核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发现有较严重失职、失误,且已造成损失和影响或出现一般性违法行政的党员干部;

3、执纪执法机关移送或上级领导机关批办交办,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需要纳入责令纠错的党员干部。

三、解决的问题

1、存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列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轻微,可不予纪律处分的问题;

2、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一定影响,但可不予纪律处分的问题;

3、存在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力、办事效率低下且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问题。

四、实施程序

责令纠错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党委(党总支)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及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令纠错对象,由校纪委(监察处)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党委(党总支)共同实施。对涉及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责令纠错对象,由二级单位分纪委(纪检委员)商分党委(党总支)进行实施,实施情况报校纪委(监察处)。

五、实施办法

1、责令纠错对象确定之后,由实施主体的纪委(纪检委员)填写《责令纠错对象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党委研究确定后,具体承办人填写《责令纠错登记表》,需要核实的事宜应组织调查了解。

2、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给责令纠错对象发责令纠错通知书、纪检(监察)建议书、诫勉谈话等多种方式实施。

3、实施谈话应提前给责令纠错对象的单位和个人下达书面通知,确定谈话人员、地点、时间和记录人。谈话人必须有两人以上才能进行。

4、责令纠错以组织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为主要方式,要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深刻剖析错误根源,提出整改或补救措施,责令纠错改正。责令纠错对象要写出书面检查,做出整改承诺。

5、责令纠错制度实施后,实施主体要跟踪责令纠错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了解上报有关情况。对经责令纠错后仍不改正错误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组织、行政处理。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将上述材料收集整理后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