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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03-06-01]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本着教育、保护、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制止和防范违纪的现象发生,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我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谈话制度适用情况

1、新选拔任用、聘任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2、有信访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进行诫勉谈话;

3、经其他方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要进一步批评指正,促其重视改正的,进行诫勉谈话;

4、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及时提醒,引以为戒的,进行诫勉谈话;

5、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及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的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6、其他需要实施谈话制度的情况。

二、谈话制度适用对象

学校以及学院(系)、处级单位(包括后勤、产业等系统)选拔任用、聘任的领导干部。

三、确定谈话对象的程序

1、任前廉政谈话 任用或聘用文件发布前,依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责任规定,处级领导干部谈话,由校党委和纪委负责人共同研究后进行;院(系)、处级单位管理的干部,一般由院(系)、处级单位党政负责人研究后进行,并及时将谈话情况汇报校党委、校纪委。

2、诫勉谈话 依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责任规定, 处级干部的谈话,由校纪委、监察处提出意见,经学校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进行;院(系)、处级单位管理的干部一般由院(系)、处级单位党政负责人研究后决定进行,并及时将谈话情况报送校纪委、监察处。

四、谈话的进行与分工

与处级干部的谈话,一般由校领导或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人主谈,可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与院(系)、处级单位管理的干部谈话,一般由院(系)、处级单位负责人主谈,分纪委负责人或纪委委员参加;按实际需要,对诫勉谈话的,校纪委、监察处可直接对有关干部实施谈话。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

1、对于任前廉政谈话,主要从廉洁自律,规范从政行为,增强防范意识方面进行;

2、对于诫勉谈话,向被谈话人指明反映的问题,被谈话人就反映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认识,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谈话人应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被谈话人对反映问题或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谈话注意事项

1、进行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时间和地点;

2、谈话人至少两人,并使用规定的表格做好记录;

3、对谈话情况如实记录,谈话人要充分重视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

4、诫勉谈话中应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保密,不得泄漏;

5、收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被谈话人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谈话中要实事求是的回答和陈述问题;

6、被诫勉谈话人不得事后追查和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7、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七、谈话的后续工作

1、对任前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应采取定期回访制度,了解本人廉洁自律情况,并征求该同志的主管领导和群众的意见与评价。

2、对诫勉谈话的被谈话人经谈话证实确有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

3、对诫勉谈话的被谈话人经谈话证实存在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委托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处理;

4、在诫勉谈话中,得知被反映的问题不实时,要允许被谈话人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5、谈话记录要列入干部廉政档案。

八、本制度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